律师解析:
1.租赁减免是
租赁合同变更的一种。
租赁合同变更即合同内容改变,像标的物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等变化,租赁减免涉及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变动,属实质变更。
2.按法律,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
出租方和
承租方就租金减免达成一致,有书面
补充协议或其他证明,协议具
法律效力,双方按变更后合同履行。
3.未经协商一方擅自减免租金算违约。
租赁减免是对原合同变更,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
案情回顾:小朱将
房屋出租给小李,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因小李经营困难,向小朱提出减免租金的请求。小朱未明确回应,小李便自行按减免后的金额支付租金。小朱认为小李未按原合同履行,构成违约,要求小李补齐租金;小李则认为小朱虽未明确同意,但也未反对,应视为默认减免,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租赁减免属于租赁合同变更,因为其涉及租金数额或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的改变,属于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
2、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本案中,小朱与小李未就租金减免达成一致书面协议或有其他能证明双方合意的形式,小李擅自减免租金构成违约,应按原租赁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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