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第三方是保
证人,
债务人不还钱时,按约定分一般
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先由债务人担责,不够部分才找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可直接找保证人。
2.若第三方是
债务加入人,要和债务人一起还债,债权人能要求双方履行。
3.若第三方是无偿辅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让债权人受损,需担责。
4.若第三方仅介绍或见证借款,没
担保等意思表示,通常不用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第三方参与此事。借款到期后,小朱
无力偿还。小李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自己只是借款介绍人不应担责,双方因此
产生纠纷。原来,小胡在借款过程中未明确表示提供担保或加入
债务,小李却坚称小胡应共同偿还债务。
案情分析:1、判断第三方小胡的责任需依据具体情形。若小胡是保证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需先由小朱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才由小胡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中,小李可直接要求小胡担责。
2、若小胡是债务加入人,其应与小朱共同承担债务,小李可要求双方履行。但本案中小胡无担保、债务加入等意思表示,仅是介绍借款,通常不承担还款责任。若小胡是无偿辅助人且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小李损失,才应担责,本案未体现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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