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话记录可作为
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这一法定
证据种类。
2.通话记录要具备证明力,需满足条件。
来源须合法,像通过合法通讯设备正常获取。
要能清晰反映案件相关事实,例如通话内容涉及
合同纠纷、
侵权事实等。
3.
诉讼中提供通话记录作证据,最好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增强证明力。
如
借款纠纷,仅有通话记录证明借款约定不够,还需转账记录等佐证。
4.要注意保护通话记录原始载体,防止因载体问题影响证据效力。
若通话记录符合上述要求,案件审理中可作为有力证据支持
当事人主张。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李借款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小许
逾期未还,小李将小许诉至法院。小李向法院提供了与小许的通话记录,记录中提及了借款事宜。但小许认为该通话记录来源不合法,且不能清晰反映借款事实,不能作为证据。同时,小李仅提供了通话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
案情分析:1、通话记录属于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本案中,小许质疑通话记录来源合法性及反映事实的清晰度,若小李无法证明通话记录是通过合法通讯设备正常获取且能清晰反映借款事实,该通话记录证明力将受影响。
2、诉讼中仅提供通话记录作证据不够,最好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小李没有提供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使得通话记录证明借款约定的证明力不足。且要注意保护通话记录原始载体,避免影响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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