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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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夫妻间明确规定了财产归属问题的前提下,若其中一方在外背负了相应的债务,且债权方已知晓此项约定的,则应当仅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然而,如果债权人并不了解这一约定的话,那么无法证明其为个人债务的部分,就会被认定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一方所累积的债务,相关责任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其应视为一方当事人之个人资产。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存在以夫妻共同收入进行还贷的情形,则共同偿还的款项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依法予以分割处置。实践中,婚姻登记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购买合同,并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以及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其父母共同购置房产且将其登记在自身及其父母名下的情况下,仅支付了首付而婚后则由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用于偿还贷款,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由此所带来的房屋价值增长部分可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然而,剩余的部分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归于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购置房产婚后公积金还贷是否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当某房产系由夫妻中的单方向其婚前个人资金购得,且在办理完相应手续之后仅登记在这一方的个人名下之时,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此种情形下,该房产的所有权应被认定为登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便在婚后为了偿还房贷而发生新的资金投入,无论具体资金来源于哪对夫妻,均应视为由夫妇双方在婚后所共有的财富,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即两人各占一半份额。

在多数情况下,即使丈夫负有债务,也无法直接对其妻子名下所拥有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但是,若是此笔债务被认定为构成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那么便允许我们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将其中属于男方的那部分财产纳入执行范围之内。而倘若判决书在陈述中所负担的债务性质并未予以明确定义,即未能清楚地界定该笔债务究竟属于个人债务抑或是夫妻共有的债务,那么申請执行人完全有权选择是否追加额外的被执行人,或者放弃追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