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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时间:2025.04.08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481人
律师解析:
1.股东存在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可能性。
职务侵占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凭借职务之便,把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2.在公司里,要是股东借助其于公司担任的职务便利,像董事、经理等,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便可能构成此罪。
例如,有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利用掌管公司财务的便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这种情形就契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3.然而,普通股东若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未利用职务便利,就无法构成该罪主体。
要依据具体股东在公司中的角色、行为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多方面综合判定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兼总经理,掌握着公司财务大权。他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而小胡也是该公司股东,但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小李认为小许和小胡都构成职务侵占罪,将此事闹上法庭,引发了关于两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争议。

案情分析: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即构成此罪。小许作为股东兼总经理,利用掌管财务的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投资,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2、小胡是普通股东,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未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判定股东是否构成此罪需综合其在公司角色、行为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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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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