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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如何返还财产

时间:2025.04.0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03人
律师解析:
合同解除后,财产返还依循以下原则:
1.原物返还:
当标的物现存且具备返还条件时,应当返还原物。
举例来说,若购买的特定设备未出现损坏情况,卖方就需要将设备返还给买方。
2.孳息返还:
涵盖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占用房屋期间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归还给出租人。
3.恢复原状
能够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状态的,就应当恢复。
比如一方对标的物进行了装修等添附行为,若可以拆除且不会对标的物价值造成影响,拆除后予以返还;
若无法拆除,则可进行折价补偿
4.过错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赔偿。
比如,因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解除,那么该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返还财产时,双方需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履行,保证财产返还既完整又及时。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小何支付款项后小李交付设备。后合同解除,对于设备的返还双方产生争议。小何认为小李应原物返还设备,且该设备在小李占用期间产生了一定收益应一并返还。小李则称设备有部分损耗不应原物返还,也不应返还所谓收益。此外,小何对设备进行过简单装修,小李认为拆除会影响设备价值,双方对此也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

1、根据原物返还原则,若设备现存且具备返还条件,小李应将设备原物返还给小何。
2、对于设备在小李占用期间产生的收益,依据孳息返还原则,该收益属于法定孳息,小李应返还给小何。
3、关于小何对设备的装修,若能拆除且不影响设备价值,应拆除后返还;若无法拆除,小李应对小何进行折价补偿。
4、若一方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过错导致合同解除,该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完整及时地履行财产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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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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