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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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起诉状中的原告是:被侵害的公司的股东等。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行使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责任。

提起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原告是: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的股份在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在认为可以提起对公司的解散之诉的时候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来支撑自己的诉讼请求。

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原告当然是公司的股东,虽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先请公司的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但实际上监事会和董事会也是按照股东的要求提起的诉讼,所以原告只能是股东,不过,起诉结果是由公司承担的。

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原告是公司的股东。在申请撤销或确认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无效之诉中,公司的股东为原告,此时是公司为被告;但是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股东也是原告,但公司的股东是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诉讼利益完全归于公司。

公司股东出资不足起诉时原告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在我国的公司的出资管理的规定中,无论是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公司的股东出资不足的,出资不足的股东应承担补足出资额的责任,而其他股东则应与该出资不足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补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