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破产管理人,如律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要具备专业能力、人员资质和执业经验,且未受相关
处罚。
2.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需为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有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
3.有
故意犯罪刑事处罚记录、曾被
吊销执业证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欲担任某
公司破产管理人,该事务所具备相关专业能力、人员资质和执业经历,且未因执业、经营受过处罚。同时,小胡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也有意以个人身份担任此破产管理人,他参加了执业责任保险,有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然而,小丽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她也想申请担任该破产管理人,这引发了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根据规定,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专业能力、人员资质和执业经历,且未因执业、经营受到相应处罚,可担任破产管理人。
2、小胡作为注册会计师,参加了执业责任保险,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要求。
3、小丽因曾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按照规定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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