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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公司什么情况下能追加股东

时间:2025.04.01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377人
律师解析:
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追加股东:
1.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像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或者股东过度操控公司等情况,债权人能够申请追加该股东为共同被告。
例如,公司资金频繁与股东个人资金随意往来,账目混乱,分不清哪些是公司资产,哪些是股东资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偿债,债权人就有权这样做。
2.当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便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时,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此时可追加股东为被告。
比如,股东转让股权前未缴足出资,受让人在受让时未仔细审查公司股权状况,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这种追加情况。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是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而可追加该股东为被告。

案情回顾:

小何是A公司债权人,发现A公司股东小李存在滥用股东地位和有限责任,与公司财产混同逃避债务的情况,损害了小何的利益。同时,股东小胡未足额出资便转让股权给小丽,小丽对此知情。另外,A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小静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小何遂请求追加小李、小胡、小丽、小静为共同被告。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股东滥用地位和有限责任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如财产混同、过度控制公司等情形,债权人有权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因此小何可追加小李为被告。
2、股东未足额出资就转让股权,受让人知情或应知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出资、受让人担责,法院会支持,所以小何可追加小胡和小丽为被告。
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故小何也可追加小静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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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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