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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的经济适用房怎么分配

时间:2025.03.28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280人
律师解析:
经济适用房夫妻离婚时的分配规则如下:
1.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首先可自行协商确定其归属,若协商不成,法院会依据出资等情况判决。
比如,一方出资较多,那么在判决时会适当倾向于该方,使其能多分。
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经济适用房,男方出资六成,女方出资四成,在分割时男方可能会获得相对多一些的份额。
2.婚前一方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且登记在其名下,离婚时一般归该方。
不过,若另一方婚后参与还贷,对于已归还的贷款本息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产权登记一方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像婚前男方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女方帮忙还贷,那么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
3.经济适用房分割时要综合考虑房屋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生活需求等因素,秉持公平合理原则。
比如房屋面积大小、双方居住需求等,确保分割结果能让双方都相对满意。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小朱出资六成,小丽出资四成。后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对于该经济适用房的分配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出资多,应多分;小丽则觉得既然是婚后购买,应平均分配。另外,小胡婚前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小静帮忙还贷,如今两人离婚,小静要求小胡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小胡对此有所异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丽的情况,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小朱出资较多,法院在判决时会适当倾向于小朱,使其获得相对多一些的份额。
2、对于小胡和小静的情况,婚前小胡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一般归小胡。但小静婚后参与还贷,小胡需对小静已归还的贷款本息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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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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