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
甘迎春律师,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责任心、细心、耐心“的工作态度,全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专长: 1、民事代理、刑事代理、行政代理、参与仲裁:包括调查取证、分析案情、指导诉讼、代理诉讼、代写起诉状、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调解等诸多事项; 2、担任单位和自然人的常年顾问,包括建立规范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劳资合同的制订、审查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代理因工资、工伤事故、社保、辞退等引发的劳动纠纷,代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等。 3、非诉类事务:法律审查、拟订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调查、律师见证、代办境内外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培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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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合同就已经正式的成立了,但成立的合同却并不一定是生效的,生效的合同是具有法定条件的。

确认合同无效的级别管辖规定是:由合同履行地或者是被告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的时候,此时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处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再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是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婚姻无效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选择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如果居住地跟常住地不一样,选择常住地法院起诉即可,但是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比如双方并没有到法院结婚,年龄或者男女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一般来说,要申请婚姻无效的话其管辖权是归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所管辖的,但是婚姻无效不是说随便申请就可以申请的,是要申请到所管辖的法院经审核确定为婚姻无效的情况才予以无效的。

确定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权,一般是按照被告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确认相应的管辖的,或者是按照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由被告的住所地的法院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