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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界定标准包括哪些情形

时间:2025.07.1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159人
律师解析:
1.一方靠欺诈胁迫手段签合同,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2.大家恶意串通,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合同无效。
3.用合法形式把非法目的给掩盖了,合同无效。
4.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自然无效。
5.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若合同有上述情况之一,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这种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从合同中得到的财产要返还,不能返或没必要返的就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对方损失,双方都有错的,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小胡称此房位置极佳、设施完备。然而小丽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小胡在签约时刻意隐瞒。后经调查,小胡为逃避债务,企图通过虚假卖房合同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小丽认为合同存在问题,遂将小胡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1、小胡为逃避债务与小丽签订合同,属于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合同应认定无效。
2、此合同损害了小胡债权人的利益,符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小胡应返还小丽购房款,若有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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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迎春律师

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

甘迎春律师,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以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责任心、细心、耐心“的工作态度,全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专长: 1、民事代理、刑事代理、行政代理、参与仲裁:包括调查取证、分析案情、指导诉讼、代理诉讼、代写起诉状、代为参加庭审、代为调解等诸多事项; 2、担任单位和自然人的常年顾问,包括建立规范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劳资合同的制订、审查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代理因工资、工伤事故、社保、辞退等引发的劳动纠纷,代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等。 3、非诉类事务:法律审查、拟订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调查、律师见证、代办境内外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培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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