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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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法并不准确。实际上,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往往表现为希望或者放任危险行为的发生。同时,由于该罪名属于行为犯,只需存在相应的危险驾驶行为便可构成犯罪,无需等待实际损害结果的出现。与之相对照,交通肇事罪则属于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过失,且只有当其行为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该说法并不正确。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故其主观意图明显,并且其作为行为犯,仅需相关行为即构成犯罪。这与交通肇事罪有所区别,后者属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仅当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时方能被认定为犯罪。

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实际上,危险驾驶罪被归类为故意犯罪类别,这意味着其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具备了期望或者容忍的意图。同时,该罪名也被认定为行为犯,也就是说,仅需存在与之相关的特定行为便可构成犯罪。然而,对比之下,交通肇事罪却被认定为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唯有当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时方能构成犯罪。具体而言:1.从主观层面来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明确的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

在此,我必须明确指出这两者间并不存在归属关系。鉴于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这一性质,其主观动机明显带有故意的意味;同时,它还具有行为犯的特点,只要有相关的违法行为便可被视为犯罪。然而,相较之下,交通肇事罪却属于过失犯罪,其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则是产生了相应的危害后果。

危险驾驶罪可不是过失犯罪,而是明明白白地定性为故意犯罪。这罪的范围可广了,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以校车或旅客运输为主业的行为,超员载客严重超出额定乘员人数上限,超速行驶严重超过法定最高时速等等。在这些行为中,肇事者心里都清楚自己在干啥,这在他们主观上就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