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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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个人性质的自然人,其犯罪动机往往源于利用自身所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种单位中的工作岗位之便进行非法占有。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作为整体无法独立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然而,当单位内部成员在代表单位从事相关活动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该成员不仅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还可能涉及到诸如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其他类型的犯罪。

在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范畴内,我们所探讨的“单位”主要涵盖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等具有法定法人地位的组织类型。无论该类单位是否属于国有性质或是私有属性,只要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都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行为人侵犯法益的主体。

在职务侵占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本单位财产”这一术语,我们通常理解为涉案人员所任职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拥有的全部财货,其中包含各类资金、物资以及债权等多种形式。要对其进行准确界定,必须要深入剖析涉案人员对于这些财产是否具有合法的管理权限与支配地位,并且还需要考量指定财产是否真实地被纳入到该单位的日常运营或管理范畴之内。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乃特殊主体,这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规定的。其次,就其具体构成要素而言,犯罪者除了须满足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基本要求之外,还须具有在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享有相应的主管权、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可。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犯罪者切忌身居国家公职人员之位。

若有人滥用自身所担任的职务之便,侵吞、盗窃或挪用其所在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财产,从而致使上述财产被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即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该种犯罪行为之所以会触及法律红线,原因在于其主要涉及到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