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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提起代位诉讼追到期债权

时间:2025.03.1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31人
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情况能提起代位诉讼追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到期债权消极对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就是本应且能够行使却未行使到期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期,没到期的话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他自身的,像那些基于扶养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等相关权利就不行。
总之,只有同时符合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李欠小朱5万元已到期,却迟迟不还。小朱得知小李对小胡有8万元到期债权,但小李一直未向小胡主张。小朱认为小李消极对待债权,损害自身利益,遂欲提起代位诉讼追讨欠款。然而小李称,该债权涉及自身劳动报酬,不应被代位追讨

案情分析:

1、首先,债务人小李对小胡的债权已到期,且小李本应且能够行使却未行使,损害了债权人小朱利益,符合部分代位诉讼条件。
2、其次,若小李所主张该债权属于劳动报酬属实,因其是专属于小李自身的权利,则小朱不能提起代位诉讼;若不属实,小朱同时符合其他条件下可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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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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