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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自愿赠与有法律效应吗

时间:2025.02.11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871人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中的自愿赠与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应。
首先,赠与行为需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其次,赠与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一方依法可以处分的个人财产
如果赠与的财产不属于上述范围,那么该赠与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应。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自愿赠与,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如果赠与行为已经实际履行,例如将赠与的财产进行了过户等手续,那么一般会认定赠与有效。
但如果赠与行为尚未实际履行,且赠与方在赠与后反悔,那么赠与方可能会以赠与未生效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总之,离婚协议中的自愿赠与是否具有法律效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谨慎考虑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避免因赠与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胡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自愿赠与小丽。但离婚后,小胡反悔,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小胡称该赠与行为未实际履行,且他现在不想赠与了,主张赠与未生效。小丽则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应有效,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首先要审查该赠与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且房产是否属于小胡依法可处分财产,若符合则具备生效基础。
2、此赠与未实际履行,小胡反悔要求撤销。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审查,若不存在无效情形,即便未过户,基于离婚协议的整体性等因素,也可能认定赠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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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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