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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5.02.05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24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其规定主要包括:
①适用对象:
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
②执行机关:
由公安机关执行。
③遵守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等规定。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一起盗窃案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符合监视居住条件,被责令在指定区域监视居住。然而,在监视居住期间,小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且与朋友会见通信,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符合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条件,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按照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案执行机关符合规定。
2、但小胡未遵守监视居住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处所并会见通信,其行为违反了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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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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