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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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大股东签署的对外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公司法人所签署的合约须符合以下三个法定要件方能具备合法效力:首先观察到的是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整个签约过程中双方必须表达出真实及自由的意愿,即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和自由的;最后,该合约内容不应违反任意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以及行政规章制度的强行性规定,同时也不应有违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规范。

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进行变更的,股权即发生变动,原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股权变更情况是否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的,对不知股权变更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间私下协议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具法律效力:双方须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表达意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涉及股权对外转让时,还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营业执照注销后,股东协议的法律效力需视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公司注销后失去民事活动能力和诉讼资格,股东协议失去法律约束力。但如注销前已签署且双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仍具法律效力。

股东代持股权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即可被认定为有效。因此,股东代持股权协议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