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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吗

时间:2025.01.14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立遗嘱通常是不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的,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遗嘱性质的特殊性
遗嘱涉及到遗嘱人对自身财产以及相关事务的最终安排,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
每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如何分配、对身后事务有怎样的期望,只有自己最为清楚。
这其中蕴含着个人独特的情感、价值观和生活经历等诸多因素。
比如,一位老人可能因为与某个子女长期相伴、悉心照料,所以在遗嘱中决定将大部分财产留给这个子女,这种基于个人情感和生活实际的意愿,他人很难完全准确地去揣摩和表达。
即使他人试图去理解,也可能因为信息的不全面或者主观判断的差异,导致无法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想法。
二、法律的严格规定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的订立有着明确的规范。
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虽然允许他人代写,但前提是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代写人、遗嘱人以及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这里可以看出,即使有他人参与代书,核心的意思表达必须是遗嘱人自身的。
当然,在特殊情形下,比如遗嘱人因病无法书写时,可依照法律规定采用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形式立遗嘱。
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都得由其本人来表达,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案情回顾:

小朱因病无法书写,便委托小李代其立遗嘱,未找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订立后只有小李和小朱签名。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胡和小丽对该遗嘱的有效性产生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此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分析:

1、从遗嘱性质特殊性看,遗嘱具有极强人身属性,小朱对财产分配的意愿只有他自己最清楚,小李代立遗嘱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小朱真实想法。
2、从法律规定看,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此遗嘱缺少见证人,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范,该遗嘱有效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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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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