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精神病是否可以免除
民事赔偿,这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
一、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
当精神病人在实施侵害行为的那一刻,完全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该精神病人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比如,有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时,可能会出现幻觉、妄想等症状,导致其无法清楚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在这种状态下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由其
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
因为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对精神病人进行照顾和监管。
不过,如果监护人在日常
监护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监护职责,比如时刻关注病人状态、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等,那么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时
此类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辨认能力,但又不完全清晰。
当他们造成他人损害时,同样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若该精神病人自身有财产,比如有
个人存款、房产等,那么应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用;若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则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三、间歇性精神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
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因为此时他们的精神状态和正常人无异,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总之,一般并非绝对免除民事赔偿,而是要根据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有监护人等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
案情回顾:小朱患有精神病,发病时打伤了小李。小朱监护人小胡称小朱发病时无法辨认自己行为,不应担责。小李则要求小朱及其监护人赔偿。另有间歇性精神病人小静,精神正常时伤害小丽,小丽要求小静赔偿。争议点在于精神病患者在不同精神状态下是否需担责。
案情分析:1、若小朱发病时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小胡担责。若小胡尽到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责任。
2、若小朱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小胡担责,若小朱有财产,先从其财产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小胡赔偿。
3、间歇性精神病人小静精神正常时伤害小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