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未成年人偷电动车,通常由
监护人担责。
无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
人损害,监护人要承担
侵权责任,若尽到
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
2.若未成年人有
个人财产,先从其财产中支付
赔偿费,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
3.16周岁以上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未成年人,趁小丽不备偷走了她的电动车。小丽发现电动车被盗后
报警,警方很快锁定小朱并找回了电动车,但电动车已损坏。小丽要求
赔偿损失,小朱的监护人认为小朱平时表现良好,自己也尽到了监护职责,不应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同时,小朱表示自己有一些积蓄,想从自己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朱作为未成年人,其偷走并损坏小丽电动车的行为给小丽造成了损害,一般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若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朱监护人称尽到监护职责,需提供相应
证据,若能证明,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3、小朱有自己的财产,可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但如果小朱在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要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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