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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需要啥

时间:2025.01.10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205人
律师解析:
遗嘱公证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准备相关材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立遗嘱人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需心智健全,能够清晰地认知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比如,能够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处理生活事务等,这样才能确保其在立遗嘱时清楚表达自身真实意愿。
2.意思表示真实:立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自主、自愿的行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影响其真实想法的情况。
例如,不能在他人的逼迫或误导下订立遗嘱。
二、准备材料
1.身份证件:立遗嘱人要准备能证明其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这些证件是确认立遗嘱人身份的重要依据。
2.财产证明材料:遗嘱涉及的财产需要有相应证明材料,像房产证用于证明房产归属,存款凭证用于明确存款数额等,以此确定遗嘱处分财产的具体范围。
3.遗嘱草稿:应明确表达财产分配等相关内容,如具体哪些财产分给谁等。
三、公证程序
1.亲自申请:立遗嘱人需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以确保是其真实意愿。
2.审核询问:公证人员会仔细审核相关材料,询问立遗嘱人的意愿和情况,保障遗嘱真实合法。
3.出具公证书:经审核无误后,公证机构会依法出具公证书。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遗嘱并进行公证,他年满18岁但近期精神状态欠佳。小胡劝其将大部分财产分给自己,小朱在犹豫下按小胡意思写了遗嘱草稿。小朱准备好身份证件和财产证明材料后去公证,公证人员询问时,小朱表示有受小胡影响的情况。争议点在于此遗嘱能否公证。

案情分析:

1、小朱虽年满18岁,但精神状态欠佳,可能影响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遗嘱公证的前提条件之一。
2、小朱在小胡劝说下写遗嘱草稿,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遗嘱公证要求立遗嘱必须是自主、自愿行为,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影响真实想法的情形,所以此遗嘱暂不符合公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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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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