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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权益归谁

时间:2025.03.03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1363人
律师解析:
宅基地拆迁权益的归属问题,需依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1.宅基地所有权权益:
宅基地的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这意味着,基于宅基地所有权所产生的拆迁权益,自然也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例如土地补偿款,它是对宅基地土地价值的一种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这笔款项通常会由村集体进行统一分配,可能会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给集体成员,或者用于集体公共事务,比如修建村里的道路、改善公共卫生设施等,以提升整个集体的生活环境和公共服务水平。
2.宅基地使用权权益:
农村村民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当村民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时,因这些附着物拆迁而产生的补偿权益,一般会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
比如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则是为了保障被拆迁村民在拆迁后的居住和生活安置需求。
3.特殊情况:
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宅基地及房屋的继承、买卖等导致权属变更的情况。
这时,拆迁权益的归属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证据来确定。
比如,通过合法继承取得宅基地及房屋的继承人,在拆迁时应享有相应的权益;而对于非法买卖宅基地及房屋的情况,则需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权益归属。
总之,确定宅基地拆迁权益的归属,要结合具体情况,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村宅基地拆迁,村集体获土地补偿款准备修路,小朱认为应全部分给村民引发争议;小李在宅基地合法建房,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发放时,有村民认为应归集体;小静继承宅基地及房屋后遇拆迁,部分村民质疑其权益。

案情分析:

1、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由村集体统一分配用于公共事务等符合规定,小朱要求全部分给村民缺乏法律依据。
2、小李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应归其所有,其他村民主张归集体不合理。
3、小静合法继承取得宅基地及房屋,拆迁时享有相应权益,村民质疑无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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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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