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在特定的情形下,被挂靠企业是要对
工程款负责的。
首先,如果被挂靠企业明明知道有挂靠行为,却没有去制止,或者还以自己的名义去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等这些方面的事情,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与挂靠人形成了共同
承包的关系。
一旦被认定为共同承包关系,那被挂靠企业就必须要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也就是说要和挂靠人一起把工程款给还清。
不过,如果被挂靠企业和挂靠人已经很明确地约定了工程款由挂靠人自己去承担,并且被挂靠企业也没有参与到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过程中,通常来讲,被挂靠企业就只是以它所收取的管理费为限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啦,不会直接对工程款去承担清偿的责任。
总之,要判断被挂靠企业到底要不要对工程款承担责任,就得综合各种因素来考虑,比如它是否知晓挂靠行为啦,是否参与了施工管理等等这些方面的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建筑企业的负责人,小胡欲挂靠小朱的企业
承包工程,小朱知晓小胡的挂靠意图但未制止,还参与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结束后,工程款未结清,
债权人小李要求小朱的企业承担工程款清偿责任。小朱称与小胡约定工程款由小胡承担,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知晓小胡的挂靠行为且参与施工管理,这可能被认定与小胡形成共同承包关系。
2、虽小朱与小胡约定工程款由小胡承担,但小朱的参与管理行为使其难以完全免责,很可能需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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