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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4.12.0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68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试图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其宣告的权益范畴应当严格限制于自己的债权之上。
更具体地说,这其中既包括主导的债权债权请求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可能存在的损害赔偿金等多种费用,然而此等权益的范畴必须严守债务人对于次级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度。
倘若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次级债务人的债权额度较之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额度更低,那么债权人也只能依据债务人的债权额度在其中代位行使相关权利。
此外,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时,其行为应以保全自身债权的必要性作为界限。
假如债务人的债权已经足够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那么超出这个必要限度的部分,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总而言之,代位权的行使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并且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益范围与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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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如下: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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