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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多大

冯* 湖南-益阳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1.02 12:10:11 384人阅读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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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受到期债权数额限制,请求数额不能超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超出部分法院不支持,且行使代位权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前,应准确核算自身到期债权数额,避免提出超出范围的请求,以提高维权效率。
-债权人要留存好行使代位权过程中产生必要费用的相关凭证,便于向债务人主张费用负担。
-当相对人提出抗辩时,债权人应积极应对,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主张的合法性。

2025-11-02 17:1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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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的救济手段。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是关键限制。这表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请求数额不能超出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若超出,法院不会支持。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这保障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和合理性。
(4)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这平衡了各方利益,避免债权人不当行使代位权损害相对人权益。

提醒: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注意请求数额限制,避免超出范围。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02 15:3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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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先准确确定自己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数额,确保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时,请求数额不超过该到期债权。
(二)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必要费用,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后续向债务人主张费用负担。
(三)当相对人对债务人提出抗辩时,债权人要做好应对准备,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5-11-02 15:0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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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要以自己的到期债权为限,请求数额不能超对债务人的债权额,超了法院不支持。
2.若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提出。

2025-11-02 14:2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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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行使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行使范围必须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这是为了防止债权人过度主张权利。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一定数额,那么其代位行使权利时请求的数额不能超过该数额,超出部分法院不会支持。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并且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向债权人主张,这保障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实际中遇到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2 13:41:38 回复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1、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通过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权价值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2、《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3、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4、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作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5、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6、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在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或者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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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1 77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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