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二者行使范围都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当代位权诉讼认定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保障了债权人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身债权。
2.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或不合理交易及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防止债务人恶意减少责任财产。
3.为保障自身权益,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有符合上述情形的行为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同时,在日常交易中要做好风险防范,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和交易行为。
法律分析:
(1)代位权方面,其行使范围被限定在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额度内。当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且经法院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需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责任。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这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避免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2)撤销权方面,其行使范围也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或进行不合理的财产交易、提供担保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若相对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该情形,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此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提醒: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都需符合法定条件,且要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进行。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行使代位权时,要明确自身到期债权的具体范围,以该范围为限度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若代位权诉讼被法院认定成立,等待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之后相应债权债务关系会消灭。
(二)行使撤销权时,先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若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或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情,也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同样以自身债权为行使范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限于到期债权。代位权诉讼认定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对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若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或不合理交易、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
结论: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均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成立时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符合法定情形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行为。
法律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代位权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等情况下,可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且范围限定在自身到期债权内。一旦代位权诉讼认定成立,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保障了债权人权益。而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或不合理交易、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时,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这两项权利都是为维护债权人利益而设。若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涉及代位权或撤销权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业主撤销权的管辖范围的界定有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以及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这两种情况。
专业解答《物权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业主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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