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限制范围有哪些

云南 - 西双版纳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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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以上就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条件,希望能够帮到你。

2020-10-30 11:3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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