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违约金比例的设定,按照惯例,通常会在协商后由交易双方在签署的合约中提前约定好。
然而,假设在合约中所,定的
违约金远超出实际发生的损失,那么签约方有权寻求人
民法院或是
仲裁委员会的协助和支持,以此对违约金进行适当的降低。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及
司法审判经验来看,违约金的数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所遭受损失的三成,否则责任方有权利以
违约金过高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调整甚至撤销。
在此,必须明确的是,至于违约金是否真正偏高,需根据合同执行状况、相关
当事人过失轻重以及预期收益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此外,损失的范畴不仅包括合同正常履行后本应获取的经济利益,还应考虑到
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潜在损失,但这部分损失也不能超过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而产生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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