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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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给你科普下,这种事情的时效是三年,要不然就是法律另外说了算。也就是说比如说这个欠条里面说到要交违约金的话,那这个违约金的有效期就要从那个最后期限跳过去的那一天开始,往后数个三年。要是过期了三年以上,除非有特别的情况发生,否则我们的人民法院就会不管。所以说这个欠条上的违约金的有效期一般都是三年,不过具体的还是要看你的欠条怎么写的,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这个就得看看你约定的那个违约金具体是多少,跟你的实际损失对不对得上号了。要是违约金算的差不多,而且也没超过法律规定的话,那每天都算一点违约金也是合法的,完全没问题哟。可要是违约金太高了,高到你的实际损失都没法比,那多出来的部分很可能就得不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认可了。所以,欠条里面约定每天算点儿违约金这种事儿是不是合情合理、又跟实际损失对得上号,还得具体看违约金到底设定的是多少才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律,在涉及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赔偿金额约定时,当事人有权力就违约金设定规则进行商议确立,但是若该约定过高地超过实际损害程度,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有权根据相关申请,参照实际情况酌情调低。换句话说,如果欠条中的违约金拟定数额远远超越因违约产生的实质性损失,那么该部分溢出金额可能被视作违法约定,并要依据事件实况及司法裁判结果进行合理调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行使事先约定义务的权利,即约定违约金,然而此处仅对违约金设定程序与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而并未涉及到期限问题。关于违约金的金额大小,需根据合约违反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进行确定。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酌情予以提高;反之,若违约金过高,超出实际损失范围,亦可适度降低。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得以自主商定违约金,然而,违约金的金额需与实际损害程度相互匹配适宜。若违约金低于所受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可根据相关申请适度提高违约金的金额;反之,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过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亦有权利适度降低该违约金。具体实践操作中,欠条违约金之金额并无固定的百分比,而应由当事人于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