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他人发送短信試圖威脅的行為,能否實施立緩或者進行
立案處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斷。
倘若該恐嚇信中所包含之言語行為極其嚴重並具有明確性,使得收件人感覺到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了直接且迫切的威脅,或者對其正常的生活秩序產生了嚴重的干擾,則上述行為有可能會被警方以涉嫌恐嚇罪或者其他相關
罪名列入立案範圍內加以追查。
比如這些威脅可能包括對受害者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或者損毀其重要財產等等。
然而,若該短信試圖威脅僅僅屬於一般的口角爭執或較小程度的威脅,難免會在短期內導致警方無法立即進入調查及處置程序,但是警方仍然有權介入並介入調查和處理這些情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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