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这是无法实现的。
据我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表明,“
定金”是涉及合约缔结或者履行过程中常见的一种
保证方式。
对于旨在缔结
购房合同的“定金”来说,无论最终的
购房协议是否成功达成,开发商都需要退还已收取的款项,或者在内部分“定金”作为实际支付的房价;
至于用于保障合同履行的“定金”而言,如果购房合同构成了买卖行为,那么
买卖合同便是主要合约,而
担保合同则被视为次要合同。
无论是在合同签署之前还是在签署时同时支付“定金”,只要主合同未能生效,从合同便也无法生效。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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