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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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在这六个月里,债权人如果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了。但是,如果债权人已经开始了诉讼程序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那么保证期间就会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设立保证期间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债权人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未约定保证方式怎么计算保证期间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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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自还款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未约定清偿期限的,担保期限为自最高担保终止或债权人收到担保人书面通知解除担保合同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