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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赃物的犯罪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时间:2024.08.2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46人
律师解析:
接收和占有他人不法所获财产的违法行为,其主要性质包括,对那些本案行径人明悉其属性即为犯罪所得或由此种违法活动所生出的衍生利益,仍然利用窝藏、处理、收购、代理销售等方式加以掩盖或隐瞒的举动。
例如,对于他人通过极端手段如盗窃抢劫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务,却仍然进行购买;
或者协助犯罪分子将这些非法所得的物品进行隐藏,以避免司法机构的察觉;
甚至还可能将这些非法所得的物品转移至他处,以逃避法律的追查等等。
这类行为严重地阻碍了司法机构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调查和追究,同时也破坏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运作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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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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