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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如何认定

时间:2024.08.28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277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离婚时所指称的过错方通常被定义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出现过如下特定情状的一方:即行为人可能存在诸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长期酗酒、吸食毒品等严重不良嗜好等不当行为。
此外,若行为人由于情感纷争而导致与配偶持续性地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并且其行为错误直接导致了夫妻间感情破裂,那么这也会被视为是构成婚姻过错的重要因素。
然而,对于过错方的具体认定,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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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姗律师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2013年毕业,法学本科,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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