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如何认定
时间:2024.08.28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277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
离婚时所指称的过错方通常被定义为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出现过如下特定情状的一方:即
行为人可能存在诸如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
家庭成员、长期酗酒、吸食毒品等严重不良嗜好等不当行为。
此外,若行为人由于情感纷争而导致与配偶持续性地
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并且其行为错误直接导致了夫妻间
感情破裂,那么这也会被视为是构成婚姻过错的重要因素。
然而,对于过错方的具体认定,必须要有充足的
证据予以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