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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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来非法集资。认定的时候要注意三点:一是被告人得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意图,比如挥霍、隐藏、转移资金;二是得使用欺骗手段,比如虚构集资用途、伪造文件、承诺高额回报;三是实际实施了向公众非法集资的行为。

集资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这种犯罪行为主要通过欺诈手段进行,涉及编造虚假用途、提供假证明或承诺高额回报等行为。此外,集资诈骗罪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额要求,即集资数额必须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

集资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这种犯罪行为主要通过欺诈手段进行,涉及编造虚假用途、提供假证明或承诺高额回报等行为。此外,集资诈骗罪的成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额要求,即集资数额必须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

集资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目的是非法占有,通过欺诈手段非法集资达到一定金额。判断此罪,要关注以下三方面: 1.看行为人在集资时是否有非法占有意图,如获款后肆意挥霍等。 2.研究其欺诈手法,如虚构用途等。 3.审查集资总额是否达刑法规定的“较大”标准。 总之,要从目的、手段、金额等综合判断。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该罪的关键因素包括:1.主观上是否明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经济损失。2.手段是否欺诈:采用虚构项目用途或夸大回报等欺诈手法。3.影响是否广泛:行为是否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涉及众多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