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
关兰华,男,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铁岭】。现任辽宁省律协九届金融与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铁岭律协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铁岭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铁岭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近年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与好评。擅长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业务。 秉承“诚以求恒,信以致远”的服务理念,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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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进行。要是被监视的人严重违反规定,而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他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其他措施又不管用,那就可以依法逮捕他。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保证公正和有必要。

在监视居住期间,要是被执行人违反规定或出现法定情况,那就要直接逮捕。监视居住的目的就是限制被执行人的活动范围,保证刑事诉讼能顺利进行。要是被执行人违反规定,比如擅自离开、未经许可会面或通讯,而且情节严重,或者阻碍侦查工作,比如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那就可能会被逮捕。

在实施监视居住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了规定,且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条件,司法机关可以向其申请逮捕。监视居住的目的主要是限制其行动自由和行为方式,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违反了规定,将依法提请逮捕。

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条文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需要监视居住人遵守一定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的,同时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么还是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对其进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