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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4.08.14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罪 阅读:869人
律师解析:
污染环境罪所涉及的连带责任乃指在造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中,存在众多个体因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行动而共同对不良后果承担责任之状况。
当污染环境案情中出现多方涉案人员共同执行毁坏环境的行为;
或者部分涉案人员的行为直接引发环境被破坏的恶果;
抑或是部分涉案人员对于环境污染的行为提供协助、煽动、放任等支持时,这些涉案人员均有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换言之,受害人或执法机构有权向任何一位负有连带责任的涉案人员要求全额赔偿损失或接受法律惩处,而在承担相应责任之后,该涉案人员亦可向其他应负责任的人员寻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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