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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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头有这么一句话,就是说,债权人可以把他们的债权,不管是全部还是部分,转给别人。当然,这得看情况,要是债权的属性不让转,或是合同上写着不能转,或者法律也说不让转,那就不行了。还有如果是钱的债权,就算你们合同上写着不让转,也不能阻止第三方来要债;但如果是非钱的债权,那就只能对抗那些不知道内情的第三方了。

债权人,他们可以把自己手上的债权转给别人,就算这笔钱是不能转的、大家之前有说好不行或者法律上也是这么说的都没关系。可是如果这个债务人已经去世了的话,那就不属于上面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个。所以,除非还有别的法律限制或者大家之前有商量过,否则债权人还是有权把那个死掉的债务人留下来的那份债权,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借条”里的钱,转给其他人的。

即便在没有借款凭证的情形下,债务仍是可以进行转移的,然而,这必须经过债权人的明确许可并且要向债务人发出相关通知。这种操作的理论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债权转让基本原则。在未曾就此作出任何特殊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债权人享有将其债权转交他人的权力。然而,由于债务人仅对原始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的转移只有在得到债务人的明确认可之后才能够正式生效。

即使没有书面借款凭证,债权人仍可通过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电子通讯记录或个人陈述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当事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而法院在必要时可介入调查。所有证据将经过法院全面、公正的审查,以确认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债权人可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除非债权性质不允许、双方约定不可转让或法律禁止转让。特定非金钱债权的转让约定仅对双方有效,金钱债权的转让约定无法对抗不知情第三方。未签订书面借据的债权转让,需考虑债权性质、双方约定及法律限制。若无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权人有权转让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