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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能提附带民诉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910人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当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遭受到违背时,若牵涉到物质性财产蒙受损失的情况,那么被害者便有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附加性的民事诉讼请求。
因此,当涉及到故意伤害罪的案件中,倘若被害者因为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使自身物质性财产遭受实际损失的话,他们享有提起附加民事诉讼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有赔偿能力但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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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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