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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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盗窃这一类非物品损毁类型的案件,受害人无法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补救方式仅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对涉案赃物实行追缴或是命令犯罪者赔偿损失。然而,即便经过上述措施后,仍旧未能完全挽回损失的话,被害方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普通民事诉讼。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因为他人故意伤害而导致自己受伤的受害者,在进行刑事诉讼时,有权在这个过程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加害方赔偿自己的物质损失。这些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因照顾自己而产生的护理费、因无法工作而损失的误工费等。只要是合理的费用,都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向加害方提出赔偿诉求。

在故意伤害致死案中,附带民事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这可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在刑事诉讼中,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诉讼,受害者可以请求经济补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义务,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案当事人无法享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因为诈骗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占有和处置受害人的财产,所以法院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判决追回被骗财产或者赔偿受害人,无需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诈骗案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无法通过该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因故意伤害导致物质损失,比如医疗、护理、误工费等,受害者有权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请求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合适的时间内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和刑事案件同步审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避免刑事案件拖延,那么就等刑事案件审结后,由原来的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