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乃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针对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实施的暂时性
强制措施。
前者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后者则为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无论侦查工作、
起诉职责还是审判事务均不得停止进行。
若经审查认为不应再对其追诉或
保释、监视居住即将期满之时,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同时向被保释者、监视居住人以及相关机构发出通知。
尽管此条款并未明示在保释之后是否可以采取
逮捕之行动,然而,基于刑事诉讼法中所倡导的基本法律原则,倘若在保释期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逮捕标准时,此时便可依法逮捕。
需要强调的是,逮捕无疑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手段,一般应当根据案情实际状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采纳这一措施。
所以,我们需要理解,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未能给出直接答案——即在保释之后是否可以进行逮捕,但是由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则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当在保释期内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有必要对其实施逮捕的话,那将是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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