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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不涉及到贪污罪吗

时间:2025.02.25 标签: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辩护 阅读:823人
律师解析:
在民营企业中,若有员工滥用其职务之便,将本应归属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此种行为被视为职务侵占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
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时,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仍需承担罚金。
然而,若该民营企业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且涉案员工系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受国有单位委派至该民营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他们的此类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此时往往涉及到贪污罪。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民营企业本身并不直接涉及贪污罪,除非该企业属于国有性质,且涉案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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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庭晨律师

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

李庭晨律师,男,云南省临沧市人,法学学士,云南云晨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业从事毒品犯罪、跨境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辩护工作15年,办理过各类大小刑事案件五百余起。 李庭晨律师系临沧市律师协会理事,曾获得“云南省优秀律师”、省市两级“优秀共产党员”、省级“先进服务能手”、市级“岗位能手”等荣誉称号。 执业以来,李庭晨律师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和做专家型律师的理念,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热心公益事业,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探索出了一条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相结合的路子,成功办理了一系列在全市甚至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李庭晨律师:1390883107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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