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公有财产是否构成贪污受贿罪,有什么样的处罚?某某是民营企业一个公司的中层领导,其利用公司职务便利的条件,通过多报,公司产品回扣以及倒卖公司部分产品为自己谋取私利,次数较多,数额较大,被公司了解情况后解聘,并要求其赔偿已列出清单价值总额的三倍,这样的的要求是否有一定的依据。

湖北 - 恩施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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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法务

地区:湖北 - 恩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2019-05-15 13:3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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