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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中哪些情形是不允许的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423人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的法定因素如下:
(一)如双方存在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并由此引发了严重的婚姻感情裂痕;
(二)如一方施加家庭暴力或者对另一方进行故意虐待乃至遗弃,从而使婚姻关系出现了不可弥补的漏洞;
(三)若某一方持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致使婚姻之间的情感纽带严重受损;
(四)倘若因感情破裂而导致两人之间持续性地分居两年,也属于引导离婚的关键证据之一;
以及(五)除了上述这些情况之外,还有其它可能令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的情形。
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下是不予许予离婚的:
即在女性处于孕期、分娩结束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以内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要求;
另外,如果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想要申请离婚,必须征得军人本人的同意,除非军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否则不受此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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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诗语律师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刘诗语律师,河南科技大学毕业,法学,管理双学士学位,现于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擅长业务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婚姻继承、经济纠纷、劳动工伤、法律顾问等。以开放的法律思维、专业的法律功底,诚信负责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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