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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定寻衅滋事罪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69人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无法将某项特定的违法行为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所指出的,成立寻衅滋事罪应当满足对社会秩序造成实质性的损害这一关键要素。
若某人的违法行为并不相当于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出的任何一种寻衅滋事行为,亦或是其并未对社会秩序产生实质性破坏,那么便无法将其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除此之外,倘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达到“情节恶劣”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标准,同样也无法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否则我们无法将其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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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峰律师

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

青岛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专业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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