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
定金制度是由一方当事方向他方
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等值替代品而存在。
这种交付行为与所交之款或物品的取得或丧失息息相关,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庄重地
履行合同,因此,我们可以说,定金在本质上体现出其具有
担保的特性;
再者,当其中一方接收到了另一方交付的定金时,这便构成了双方
签订合同的要件之一。
因此,它们具有证明合同有效成立的
证据意义,此类定金便被赋予了证约定金的重要角色;
最后,当某一方违反了已签订的
合同条款,那么他们就无法请求对方归还定金;
同样地,若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则需要向先行支
付定金的一方双倍偿还
违约金。
站在现实角度来看,房屋在完成
过户手续并收取到定金之后,就应该保持诚实守信地去对待此交易;
一旦因任意一方违背约定而导致租赁房屋妨碍了买方权益的实现,那么违约方有责任双倍赔付定金并对因此给卖方带来的实际
经济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所以,
收养过户定金的住房不应当违背承诺进行出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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