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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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及其附着物如固定设施和设备可用于抵押,但土地所有权不可作为抵押品。由于债权或第三方通常仅拥有对建筑实体的处置权,并非土地所有权,因此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处理。

我国法律规定,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相互关联,建筑物抵押需连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反之亦然。如抵押人未按要求一并抵押,未列入的财产将默认被包含在已抵押范围内,这体现了权益的捆绑性和完整性。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因为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是,抵押权的效力时间跟主债权的效力时间是一致的。如果人为的进行一个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并且短于主债权的话,这种规定是无效的。毕竟这种行为对于保证债权实现没有意义。

土地所有权的财产可作为抵押物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火车),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业),海域使用权(船只及相关资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到成品,兴建中的建筑物、舰艇,以及法律规定允许抵押的固定资产(含附属土地)。这些财产可用于满足债权人的财务需求,作为贷款担保。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屋预售后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法律依据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