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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义务期限的普遍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6.01.1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21人
律师解析:
1.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义务期限,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从主债务履行期满起算六个月。
2.主债务履行期未约定或不明的,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开始算。
3.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起诉债务人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
4.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找保证人担责,否则保证人免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也未明确约定。借款一段时间后,小李要求小朱还款并给予了一定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小李在未对小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以小李未按规定主张权利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债权人和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且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小李请求债务人小朱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本案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小李须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小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小李未对小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就要求小胡担责,小胡拒绝承担责任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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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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