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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案的立案管辖权如何确定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54人
律师解析:
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指出,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由犯罪现场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揭露罪行。
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形,即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方面更具优势,该公安机关亦可依法行使管辖权对案件进行深入侦查。
同时,犯罪地点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环节及地点。
详细来说: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犯罪行为发生地”定义为包含所有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相关的虚拟信息场所,这其中包括用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其系统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受害人所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用以实施诈骗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抵达地、接收地等等,同时还包括这些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初起地、中转地、终端地等多个关键地点。
其次,与之相对应,我们视“犯罪结果发生地”为受害方被欺骗期间所处的地点,以及诈骗所得财产的实际取得地、隐藏地、转移地、消耗地、销售地等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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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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