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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的钱归还后还会被判刑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95人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诈骗罪这一犯罪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大部分:
其一,本犯罪构成的客体要素是指出,此类侵害的客体对象是国家和个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
其二,客观要素则意味着,这类犯罪行为在客观层面上通常表现为实施欺骗的手段以获取数额较为巨大的公共或私人财务;
其三,关于主体要素,本罪行的行为人为一般的自然人主体,只要到达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都能够成为此类犯罪的主体;
其四,在主观要素部分,本罪行的主观状态呈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
针对诈骗罪而言,如何认定其是否已经得手成为既遂状态是需要考虑的关键点。
具体来说,被害方对于财产性的权益已经做出了处置性的决定,但是否收到被骗财物并不作为判断既遂与否的唯一依据。
最后,关于归还赃款绝非仅作为量刑轻重的考量因素,对于该罪名的定性并无影响。
尽管诈骗公众财物在数额上超过了“巨大”的标准,但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且行为人认可其犯罪事实、具有忏悔之心,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1)犯罪分子具备法定减轻量刑情节
(2)在判决宣告之前积极退还全部赃物或赃款;
(3)未参与整体的分赃或者获得相对较少的赃物且并非主谋;
(4)得到受害者的原谅;
(5)其他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等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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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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